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栾川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原告李**于2014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该案后,在诉讼期间,经本院协调,原告李**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李**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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