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栾川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原告李**于2014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该案后,在诉讼期间,经本院协调,原告李**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李**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李**诉汝阳县公安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栾川**办公室与吴**违反城乡规划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博爱县**有限公司,不服新安县公路运管所新运罚字(2014)0926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审行政裁定书
博爱县**有限公司,不服新安县公路运管所新运罚字(2014)0903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审行政裁定书
徐**不服新安县公安局新公(铁)行罚决字第(2014)00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不服汝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审行政判决书
曹**与宜阳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赵营营不服栾川县公安局治安处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任**不服汝阳县公安局2013年2月26日作出的汝*(三)行罚决字[2013]第1169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任**不服汝阳县公安局2013年3月13日作出的汝*(三)行罚决字[2013]第1167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