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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诉栾川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栾川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原告李**于2014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该案后,在诉讼期间,经本院协调,原告李**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李**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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