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栾川**办公室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栾规罚字第0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申请执行期限内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向本院提交了本案的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栾川**办公室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不予强制执行。故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八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不予受理申请人栾川**办公室(2014)栾规罚字第0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