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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与宜阳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曹**诉被告宜阳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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