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曹**诉被告宜阳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栾川**办公室与吴**违反城乡规划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不服汝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审行政判决书
赵营营不服栾川县公安局治安处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李**诉栾川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任**不服汝阳县公安局2013年2月26日作出的汝*(三)行罚决字[2013]第1169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吕**诉被告新安县公安局铁门派出所、第三人苏秀芝公安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吕**诉被告新安县公安局铁门派出所、第三人李**公安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叶*武诉被告宜阳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陈**诉被告宜阳县**理局药品安全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韦**不服嵩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