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博爱县**有限公司,不服新安**管所2014年9月3日新运罚字(2014)0903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博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