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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平顶**理支队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案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不服被告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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