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不服被告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叶**与平顶山市公安局东工人镇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判决书
武**与平顶山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贾**不予立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宝丰**警察大队行政撤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贾**与鲁山县公安局、张*治安行政处罚一案判决书
神马博列麦(平顶山**有限公司不服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局城市规划行政处罚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龙**有限公司与叶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魏**与舞钢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张**不服舞钢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