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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不服舞钢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不服被告舞钢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3月17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判决宣判前,原告张**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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