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山东**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叶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山东**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8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