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顶山**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平顶**管理局盐业行政处罚一案中,平顶山**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平顶山**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平顶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平顶山**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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