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丁**不服被告叶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丁**于2014年12月1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丁**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丁**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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