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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马博列麦(平顶山**有限公司不服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局城市规划行政处罚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神马博列麦(平顶山**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局城市规划行政处罚一案后,被告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局在2015年8月3日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为平顶山市湛河区,涉案标的物亦不在本院辖区,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平顶**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异地管辖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本案应由平顶**人民法院管辖,申请本院移送有管辖权的平顶**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局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平顶**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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