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郑州**限公司不服叶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一案,原告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原被告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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