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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叶县公安局田庄派出所及宋荷花治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王*芹诉被告叶县公安局田庄派出所及第三人宋荷花治安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芹于2015年2月12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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