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李**不服叶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交通行政处罚一案,原告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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