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来锁诉林州市公安局撤销治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8月12日本院收到刘**的起诉状,诉称,2014年2月20日起诉人刘**因本村村支书王**和镇书记杨**等人互相勾结,贪污林业补助款60余万元,地方处理不公赶往北京上访。在北京,由府右街工作人员将刘**送到西荣线街马家楼救助站,并下发训诫书。次日早上,本镇截访人苗五、李**、韩军旗、派出所薄*肺几人将刘**强行送往北京西站送回家。当天下午5点,由薄*肺及司机二人将刘**押往派出所,晚上9点多李全才、郭**二人前来询问。李、郭二人根本不让刘**申辩,伪造北京**所公章和刘**照片,肆意捏造虚假事实记录在询问笔录中,强行让其签字,刘**拒绝并要求面见公安局长赵*,结果赵*不予露面,刘**却被送到市刑警队。第二天,刘**被拘留,在拘留中受到非法对待。在刘**生病感冒发烧的情况下,仍不让其吃饭、取暖,以至于事后,病情恶化、住院治疗。刘**认为,首先,刘**因承包责任田纠纷上访举报本村村支书王**和镇书记杨**等人滥用职权的问题,于法有据。其次,刘**患有依法不得拘留的重大病症,林州市公安局的拘留决定于法无据。为此,要求:依法撤销林州市公安局作出的林*(采)行罚决字(2014)01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请求国家赔偿15万元。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林州市公安局于2014年2月22日作出林*(采)行罚决字(2014)011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起诉人如不服该决定应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但起诉人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已超过规定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刘**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