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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安阳**警察支队道路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安**警察支队道路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中,因原告李**经本院催交,在规定的时间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交缓交、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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