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安**警察支队道路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中,因原告李**经本院催交,在规定的时间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交缓交、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
原告林州**培训有限公司诉林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刘来锁诉林州市公安局撤销治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崔**诉林州市公安局合涧派出所公安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宝丰**警察大队行政撤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段国阳不服郏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黄琦阳诉安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黄琦阳诉安阳**警察支队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范某某与安阳市公安局殷蒙分局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一审判决书
齐某某与安阳市公安局殷蒙分局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李**要求撤销被告安阳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作出的安**(治)行罚决字[2013]0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