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琦阳诉安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诉被告安阳市公安交警支队公安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中,因原告黄**经本院催交在规定时间内未预交诉讼费,亦未向本院提交缓交或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