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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诉安阳市公安局撤销公安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郭*书诉被告林州市公安局撤销公安行政处罚一案,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5月27日依法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郭*书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郭**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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