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杨**诉被告安**警察支队道路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于2014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4月29日依法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杨**以双方纠纷已协调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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