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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审起诉人李**向新乡**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新乡市公安局南环分局归还训诫书、赔偿非法拘禁赔偿金1100元等。新乡**民法院作出(2015)红行立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认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应由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上诉人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其要求返还训诫书已经含有撤销行政处罚的意思,且上诉人在提出上诉的同时增加了要求撤销行政处罚的诉讼请求。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要求撤销一审裁定,由新乡**民法院立案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本案上诉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未经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符合上述规定,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另,增加诉讼请求应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上诉人于一审程序终结后增加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不予审理,上诉人可根据法律规定另行起诉。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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