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孟杰诉被告原阳**警察大队公安行政处罚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当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经本院审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孟*撤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王**与辉县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张*不服被告辉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务局与中国石**限公司河南新乡第182加油站行政处罚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原**务局与中国石**限公司河南新乡第229加油站行政处罚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原**务局与中国石**限公司河南新乡第139加油站行政处罚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宋**与长垣县公安局、新乡市公安局、刘**治安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程**与封丘县公安局、程**治安处罚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田**与封丘县公安局、赵**、赵**治安行政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孔**与辉县市公路管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