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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与原阳**警察大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孟杰诉被告原阳**警察大队公安行政处罚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当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经本院审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孟*撤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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