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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丘**监督局与新乡**材厂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封丘**监督局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豫封)质技监罚决字(201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封丘**监督局申请执行新乡市**监督行政一案,封丘**监督局于2014年5月30日对新乡**材厂作出(豫封)质技监罚决字(201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由于被执行人新乡**材厂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封丘**监督局于2014年12月3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封丘**监督局作出的(豫封)质技监罚决字(201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符合强制执行的条件。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封丘**监督局作出的(豫封)质技监罚决字(201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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