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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非与武陟县国土资源局不服行政处罚书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非诉不服被告武陟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武国土资罚决字(2014)第022号行政处罚书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闫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闫非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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