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非诉不服被告武陟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武国土资罚决字(2014)第022号行政处罚书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闫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闫非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买大忠与修武**理局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武陟**卖局申请执行王**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武陟**卖局申请执行王**行政处罚一案 行政裁定书
韩**不服武陟县公安局、焦作市公安局及第三人高春莲、韩**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李**不服被告民航河南机场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决定、行政赔偿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卢*与济源市公安局王屋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判决书
陈**与济源市公安局北海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贾**与济源市公安局北海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判决书
贾**诉济源市公安局北海分局行政行政决定一审行政判决书
刘**与济源市公安局王屋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