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不服被告濮阳县公安局濮县公(北)行罚决字(2014)0271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涉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成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贾**与济源市公安局轵城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杜**不服濮阳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公安处罚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不服濮阳县公安局公安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谢**与被告中原油田交通警察管理支队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谢**与被告中原交警队交通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原告杨**与被告清丰县公安局和清丰县公安局马村派出所公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任莉涛不服濮阳县公安局公安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郝**与清丰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濮阳**有限公司不服濮阳**理局工商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河南省**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不服濮阳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案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