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濮阳**有限公司不服濮阳**理局工商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濮阳**有限公司不服被告濮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濮县工商处决字(2014)第2-203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自动履行处罚决定,已缴纳部分罚款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成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濮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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