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濮阳**有限公司不服被告濮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濮县工商处决字(2014)第2-203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自动履行处罚决定,已缴纳部分罚款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成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濮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杜**不服濮阳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公安处罚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不服濮阳县公安局公安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谢**与被告中原交警队交通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张**不服濮阳县公安局公安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蔡**不服濮阳县公安局公安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杨**与被告清丰县公安局和清丰县公安局马村派出所公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任莉涛不服濮阳县公安局公安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郝**与清丰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河北万**限公司诉被告清丰县交通运输局交通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河北万**限公司诉被告清丰县交通运输局交通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