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请撤销郸城县公安局2012年7月1日作出的郸公(城)决字(2012)第058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于2015年2月26日“自愿撤回本诉讼”。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原告刘**的申请符合行政诉讼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