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诉沈丘县公安局不服治安管理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清诉被告沈丘县公安局不服治安管理行政处罚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9日以其事项庭外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