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邓州市水利局申请执行安泊尔宾馆为行政处罚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关门停业,暂无法执行。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邓**缴字(2014)第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2015)邓*审字第12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安泊尔宾馆的财产后申请恢复执行,恢复申请执行时间不受时效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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