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廖琴诉被告潢川县公安局、第三人张**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信阳**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面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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