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新**管理局申请我院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汪**作出的豫信交运罚(2015)00009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新**管理局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12月23日对被执行人汪**行政处罚一案,作出的豫信交运罚(2015)00009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于2015年7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该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新县道路运输管理局作出的豫信交运罚(2015)00009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新县道路运输管理局作出的豫信交运罚(2015)00009号行政处罚决定裁定准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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