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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份有限公司诉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行政处罚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济源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劳动保障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14)济行初字第3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林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撤回上诉,是上诉人春**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济源市**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济**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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