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济源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劳动保障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14)济行初字第3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林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撤回上诉,是上诉人春**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济源市**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济**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