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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新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我院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河南雨**展有限公司作出的新国土罚字[2015]5号行政处罚决定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新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河南雨**展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2月2日作出的新国土罚字(201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于2015年7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新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新国土罚字(2015)5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该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新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新国土罚字(2015)5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申请执行人新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新国土罚字(2015)5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二、对新国土罚字(2015)5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第一、第二项内容: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47.70亩土地给香山湖管理区、没收在非法占用的47.70亩土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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