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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新县**育委员会申请我院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祝光焰作出的新卫医罚字(2014)041号行政处罚决定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新县**育委员会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8月18日对被执行人祝光焰行政处罚一案,作出的新卫医罚字(2014)041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查明

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因祝**未取得执业许可证从事诊疗活动,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遂依法对其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职业活动;2、罚款2000元(逾期未缴纳的,每日加处罚款数额3﹪的罚款)。该处罚决定作出后,被执行人祝**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且履行部分义务缴纳了500元罚款,新卫医罚字(2014)041号行政处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新县**育委员会催告,被执行人祝**仍未完全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新卫医罚字(2014)041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新卫医罚字(2014)041号行政处罚决定裁定准予执行(已经履行部分即交纳的罚款500元予以扣除)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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