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新**管理局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12月27日对被执行人杨**行政处罚一案,作出的豫信交运罚(2015)00005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于2015年7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该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新县道路运输管理局作出的豫信交运罚(2015)00005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新县道路运输管理局作出的豫信交运罚(2015)00005号行政处罚决定裁定准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