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被告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特勤大队道路交通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郑**与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
陈**与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
蔡**与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陈*与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陈**与武汉市公安局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周*与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交通大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