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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特勤大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被告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特勤大队道路交通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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