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袁**与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交通大队行政撤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袁**诉被告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交通大队撤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7月7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放弃或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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