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袁**诉被告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交通大队撤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7月7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放弃或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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