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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州分局与襄州区水利局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襄**分局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局对被执行人襄阳市襄州区水利局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襄区土罚字(2015)第04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马**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人民陪审员熊**参加评议的合议庭。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2015年1月27日,襄**分局作出襄区土罚字(2015)第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13年11月至2014年6月,襄阳**水利局占用程河镇赵坡村四组耕地6828.5平方米建程河镇黑清河水厂、占用张家集镇李坡村三组耕地10322.7平方米建张家集镇关沟水库、占用峪山镇泉水村杨家山林场940.4平方米建峪山镇泉水水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和《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的规定对襄阳**水利局处以: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限期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并对所占用的6828.5平方米和10322.7平方米的基本农田处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计514536元;940.4平方米的一般农田处第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18808元,共计533344元。2015年8月12日,襄**分局依法向襄阳**水利局送达了限期10日履行义务催告书,但襄阳**水利局在限期内仍未履行,故襄**分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襄**分局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襄区土罚字(2015)第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向被执行人襄阳市襄州区水利局送达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应在2015年7月27日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故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超过法定申请执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襄阳**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襄阳**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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