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宜城市地方税务局与湖北**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市地税局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12月2日对被执行人湖北**限公司作出的宜地税罚(2014)2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5月4日作出了(2015)鄂宜城行非执字第0010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市地税局作出的宜地税罚(2014)2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北**限公司进行财产调查后,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8月4日申请执行人市地税局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市地税局在确认被执行人湖北**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后,要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鄂宜城行非执字第0010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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