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罗田**理局2015年1月2日对被执行人夏**作出的鄂罗路政罚(2014)1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7月2日以(2015)鄂罗田行非执字第00084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罗田**理局向本院证明被执行人夏**已履行义务,并申请本院结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罗田**理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鄂罗田行非执字第00084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