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罗田**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潘**工商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作出(2015)鄂罗田行非执字第00128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何**、刘**送达执行文书前,其主动履行了义务,罗田**管理局于2015年10月20日出具结案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潘**已履行完义务,依法应终结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罗田**管理局与潘**行政处罚一案(2015)鄂罗田行非执字第00128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