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东莞**护局与周**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受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委托在执行东莞**护局与周**行政处罚非诉执行一案中,以(2015)鄂麻城执字第0023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周**所有的位于麻城市美景盛世豪庭1栋1单元102房产一套,二0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以(2015)鄂麻城执字第00239-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该房产。由于申请执行人东莞**护局未能按本院通知要求预缴案件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等相关费用,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东莞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东环罚(虎)(2014)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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