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谭**因与被上诉人恩施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恩施市人民法院(2014)鄂*施行初字第0003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诉称
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谭**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因与本案相关的另一民事案件达成和解,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谭**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谭**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谭**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