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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阴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吴某某国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湘阴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吴某某国土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湘国土资罚字(2014)第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吴某某未经国土部门依法批准,擅自占用东塘镇新联村4组土地动工建设加工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属于非法占用土地。申请执行人湘阴县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吴某某作出的湘国土资罚字(2014)第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具有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吴某某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湘阴县国土资源局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逾期履行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对被执行人吴某某加处罚款,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强制执行湘阴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湘国土资罚字(2014)第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责令被执行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十五天之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三、限被执行人吴某某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三日内将罚款51265元及加处罚款46138元(512653%30天u003d46138元],共计人民币97403元送交本院。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案案件执行费1461元,执行费用500元,共计人民币1961元,由被执行人吴某某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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