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澧县林业局行政处罚一案中,因原告杨**于2014年11月16日因病死亡,其近亲属自愿放弃诉讼权利。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诉讼。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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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申请执行人澧县农业局与被执行人**份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石门**管理局与王**工商行政处罚非诉行政执行行政裁定书
申请人湖南省桃源县地方税务局与被执行人**责任公司税务行政处罚执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申请人桃源县教育局与被执行人罗**教育行政处罚执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申请人桃源县教育局与被执行人徐**教育行政处罚执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申请人**政管理局与被申请人宋双秀工商行政处罚非诉执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临澧县国土资源局非诉执行常德仕**限公司审查裁定书
临澧县国土资源局非诉执行临澧县合口人参花炮厂审查裁定书
原告朱**诉被告澧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临澧县国土资源局与张**、李**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