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深圳市规划土地监察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李**因诉深圳市规划土地监察局规划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中法行终字第473号行政判决和(2015)深中法审监行申字第14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李**申请再审称,深圳市规划土地监察局作出的深规土监行罚(2013)第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该局从未以其名义向李**调查、取证、听取申辩,其主体资格不存在。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该局未提供其主体存在的合法证据,未依法指定两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经办本案,所采信的内容和调查均是未经过合法程序取得。该局与深圳市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基于本案同一事实、同一法律依据,作出了不同处罚结果。该局提供的《市规划国土委龙**理局关于查询相关用地规划情况的复函》(深规土龙函(2013)1310号)、《市规划国土委龙**理局关于协助调查相关用地情况的复函》(深规土龙函(2013)1362号)违法,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李**之前已获得合法的土地使用证书,并且一至四层均为合法建筑。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等。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深圳市规划土地监察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职责规定》、深圳**委员会深编(2009)113号文等相关规定,深圳市规划土地监察局具有对其辖区内违法加建等行为进行查处的职权,可以作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主体。该局作为上级部门,认为其下级部门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对李**作出的行政处罚不当,有权予以纠正。在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局撤销对李**作出的原行政处罚决定后,深圳市规划土地监察局对李**的违法加建行为重新进行立案调查处理,其采信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在前期执法中形成的部分证据,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深圳市**岗管理局出具的两份复函是执法部门在行政程序中依法收集的证据,内容真实有效,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且李**本人在调查询问笔录、听证笔录中也自认违法加建的事实。深圳市规划土地监察局认为李**存在违法加建事实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该局在执法过程中履行了相关程序。对现场勘验笔录中没有李**签字的瑕疵问题,原审判决已经指正,该瑕疵对涉案行政处罚的合法性没有实质影响。原审判决维持该处罚决定并无不当。李**认为原审判决错误的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李**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