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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坤务与汕尾市公安局红海湾分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黄坤务因与被申请人汕尾市公安局红海湾分局治安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民法院(2014)汕尾中法行终字第1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黄坤务申请再审称:汕尾市公安局红海湾分局对我方作出的汕**(治)行罚决字(2013)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我方存在与陈**等人煽动、策划“红**权协会”非法集会的违法行为且不听劝阻的事实,证据不足;在我方不存在违法行为的情况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我方作出行政处罚显属适用法律错误;处罚过程违反法定程序。我方补充提交红坎村舞弊违法选举及土地腐败问题的相关书面及视频材料作为新证据,以证实我方系依法维护集体土地权益。原一、二审判决维持汕尾市公安局红海湾分局作出的被诉行政处罚决定错误,请求对本案依法予以再审,撤销原一、二审判决,撤销汕尾市公安局红海湾分局作出的汕**(治)行罚决字(2013)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汕尾市公安局红海湾分局依据黄坤务在公安机关接受讯问时的交代和同案证人陈**、杨**、陈**、蔡**、傅**、黄**、黄**、黄**等人的证言,以及缴获《红坎**权协会章程》等物证书证、现场录像资料等证据,认定黄坤务有策划成立“红坎**权协会”,出资作为该协会的经费,负责起草《红坎**权协会发起人宣言》、《红坎**权协会章程》、《代表发言提纲》等纲领性文件,并积极煽动、策划该协会2013年6月17日非法集会的违法事实,证据确凿充分,事实依据清楚。汕尾市公安局红海湾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五条关于“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的规定,作出汕公红(治)行罚决字(2013)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黄坤务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汕尾市公安局红海湾分局在工作中发现黄坤务有未征得当地民政部门的批准而煽动、策划“红坎**权协会”非法集会的违法嫌疑,经相关人员劝阻无效后,依法立案;在对黄坤务进行传唤、讯问,进行调查取证,告知黄坤务相关的权利义务后,汕尾市公安局红海湾分局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给黄坤务,并告知黄坤务相关救济权利和期限,执法程序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并无不当。

此外,黄坤务申请再审时提交了红坎村舞弊违法选举及土地腐败问题的相关书面及视频材料作为新证据,但该证据材料所反映的内容并不足以推翻汕尾市公安局红海湾分局及原一、二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对其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原一、二审判决维持汕尾市公安局红海湾分局作出的汕**(治)行罚决字(2013)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正确。黄坤务认为原一、二审判决错误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黄坤务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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