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荔湾分局与被执行人吴**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荔法非诉审字第40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据该裁定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支付罚款4000元的义务。本院于同月23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经查询有关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并委托被执行人原籍地法院调查,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5)穗荔法执字第22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当事人可申请恢复本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