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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林**、何**、林**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广州**员会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4月21日送达的粤穗交罚(2015)Y20150211003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所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应准予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广州**员会申请强制执行的粤穗交罚(2015)Y2015021100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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