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州**员会与刘宏伟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广州**员会申请执行刘**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依法裁定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作出的粤穗交罚(2014)Y20140114017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立案执行。依上述决定书,被执行人应缴纳罚款30000元等。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房管、车管、银行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但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其下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下落,现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其下落,故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对(2015)穗天法执字第460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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