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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天河大队具体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天河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案过程中,张*以案涉处罚决定已妥善处理为由,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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